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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埇民一初字第01447号

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李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李荣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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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埇民一初字第01447号

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纺织路1199号,组织机构代码66948807-9。

负责人:刘昌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新,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荣荣,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

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被告李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庆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永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诉称:被告系宿州市鸿儒世家4楼104室的业主,原告系为鸿儒世家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鸿儒世家物业服务收费批文执行。被告应在每月10号前缴纳物业服务费。该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却无视合同约定,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均无果。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262元(暂计算至2012年9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荣荣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李荣荣系宿州市“鸿儒世家”小区4号楼104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1.78㎡。2007年12月29日李荣荣与与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多层与小高层电梯的收费标准,按物价局关于鸿儒世家物业服务费批文收取。李荣荣应在每月10日之前向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的义务。逾期,按每天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李荣荣应于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2008年8月12日宿州市物价局发文宿价业(2008)59号《关于鸿儒世家物业管理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7元。……五、临时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试用期1年,届时重新申报。”2011年12月16日,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依法取得《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服务收费许可证》,有效期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收费范围、收费��象为鸿儒世家。多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0.7元。2013年2月20日前,因建设单位给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补贴物业费,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对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后因建设单位不再给予补贴,自2013年2月21日起,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对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物业费。2012年2月20日,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张贴《温馨提示》,主要内容为“尊敬的各位业主:自2012年2月21日起,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宿州市物价局宿价业(2008)59号、(2009)142号文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标准如下:1、多层住宅0.7元/每月平方米;2、小高层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20元/每月平方米”。李荣荣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依约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交纳物业服务费。后李荣荣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交纳。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应当收取李荣荣物业服务费2296元,计算方法为:121.78㎡×0.4元/㎡/月×34.5个月+121.78㎡×0.7元/㎡/月×7个月=229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宿价业(2008)59号《关于鸿儒世家物业管理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服务收费许可证》、《温馨提示》及法庭笔录等在案佐证。另查明,鸿儒世家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安徽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鸿儒世家小区的开发商,为保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在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委托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对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实质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小区提供了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荣荣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即使房屋质量有瑕疵与本案也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故本院对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要求李荣荣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荣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从2009年3月31日2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2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荣荣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农行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何庆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迪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