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邝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丙,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某某,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
原告邝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当时年龄都小,无法理解真正婚姻生活,结婚是父母的操作,双方并没有感情基础。双方于1997年7月生育大孩子郑某乙,2000年5月生育二儿子郑某丁。婚后,被告无所事事,经常参与赌博,根本不承担丈夫的义务,不照顾家庭,致使家庭生活困难。原告无奈于2004年外出到海口打工独自维持家庭。之后,被告因赌博后拖欠他人的高利贷,每年多次向原告索要偿还,原告稍有不同意,就会受到被告的殴打,在向原告索要不到钱时,被告还无中生有称原告有第三者,威胁打死原告。被告上述无理的行为日积月累,致使双方感情日益恶化,且自原告到海口打工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也逐渐淡薄。特别是最近四年,双方的矛盾日益激化,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无端辱骂原告有第三者,继续威胁打死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再也不敢独自与被告见面,避免受到人身伤害。被告婚后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加上如前所述被告暴躁双方难以继续相处,且已长期分居多年,即使双方已生育两个孩子,但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大孩子郑某乙由被告抚养,二孩子郑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郑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双方父母介绍,于1997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7月7日生育大儿子,名为郑某乙,后又于2001年7月13日生育二儿子,名为郑某丁。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与照顾,且常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1本、屯昌县新兴镇新雄村民委员会《证明书》1份、《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6张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与照顾,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失和。今后,只要被告对原告及家庭多些关心与照顾,多与原告沟通,夫妻间是能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邝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戡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