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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2367号

金同兵与济南嘉恒海昌电气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章商初字第2367号原告金同兵,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回族,住章丘市。被告济南嘉恒海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水经济开发区唐王山路。法定代理人高连宝,总经理。被告高连宝,男,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同兵与被告济南嘉恒海昌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高连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同兵以同意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同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金同兵负担。

审 判 长  刘 剑

人民陪审员  王维钊

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于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