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03号
原告:马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