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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903号

马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03号

原告:马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