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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申请王会英等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王会英,许金山,王会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王会英,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金山,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会成,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王会英、许金山、王会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伊营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会英、许金山、王会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会英、许金山、王会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会英、许金山、王会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