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善义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马德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松华,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顶住。上诉人开封市善义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郭顶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善义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4月5日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郭顶住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郭顶住搬出鼓楼街46号房。原审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鼓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开封市善义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的房屋租赁纠纷属于国家落实政策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开封市善义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对郭顶住的起诉。开封市善义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985年,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确定退还伊斯兰教的房产。本案所涉及的出租房产权在此时也变更,退还给清真寺管委会。1998年,清真寺管委会与郭顶住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一致认同了该合同确认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本案产权明晰。原审法院在不否认这个事实的情况下,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郭顶住答辩称,现郭顶住所租住的房屋原为鼓楼区房管理局公管的房屋,由开封市纺织品公司经租,1982年纺织品公司福利分房时,将房屋分给了郭顶柱。1985年落实政策时,房屋产权移交给善义堂清真寺,但房屋仍由郭项柱租住,1998年后善义堂清真寺与郭顶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由清真寺收取租金。该房屋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法院管辖。依据相关规定,对因落实政策而取得所有权的房产纠纷,在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不得强撵住户腾房。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房屋租赁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38号)的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当事人可以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开封市善义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文胜
审 判 员 胡云鹏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松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