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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217号

林必成与刘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必成,刘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217号

原告:林必成,职工。

被告:刘学平,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必成与被告刘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必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必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林必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丹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