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马世洪。被告李晓明。被告钟丽峰。被告姜良。被告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洪诉被告李晓明、钟丽峰、姜良、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车牌号鲁V×××××号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新军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