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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240号

马世洪与李晓明、钟丽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世洪,李晓明,钟丽峰,姜良,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马世洪。被告李晓明。被告钟丽峰。被告姜良。被告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洪诉被告李晓明、钟丽峰、姜良、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车牌号鲁V×××××号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新军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