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执字第66号

张征平与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征平,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征平。被执行人周平。被执行人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征平与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依法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陆正胜

审判员  陈豪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