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征平。被执行人周平。被执行人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征平与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依法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陆正胜
审判员 陈豪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