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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水民初字第55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水民初字第55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住址,导致案件无法正常送达,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孙立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