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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257号

关志强与XXX、李仙玲、李宝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志强,XXX,李仙玲,李宝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257号申请人关志强,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盐湖区安邑校背后7号。被执行人XXX,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幸福庄西五排一号。被执行人李仙玲,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幸福庄西五排一号,系XXX之妻。被执行人李宝发(曾用名李保发),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北街5条巷。本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禹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X、李仙玲、李宝发银行账户存款三十六万七千八百九十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三十六万七千八百九十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肖安法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