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金星。
委托代理人:刘佳武。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斌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