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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04-1号

李明江与张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明江,张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04-1号原告李明江。被告张振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江诉被告张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振国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振国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友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