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滨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郭春保,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太武,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风军,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素军,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保与被告何风军、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春保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春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郭春保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