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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617号

陈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617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委托代理人邢利朝,浚县司法局善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朱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委托代理人孙新朝,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胜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彦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