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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诉保字第00018号

陆和银与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
当事人
陆和银,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诉保字第00018号

申请人:陆和银(身份证号码:3401211956610285970),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银鑫建材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

申请人: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和银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担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