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张国清,男,汉族。被告邻水县凉山乡油房沟煤矿。法定代表人杨作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学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清与被告邻水县凉山乡油房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清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张国清负担。
审判员 吴小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