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孙克淑。被告吴立强。
原告孙克淑与被告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淑回对被告吴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珊珊 来自:
孙克淑与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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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孙克淑。被告吴立强。
原告孙克淑与被告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淑回对被告吴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