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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3220号

孙克淑与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克淑,吴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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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孙克淑。被告吴立强。

原告孙克淑与被告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淑回对被告吴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