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某,任该中心主任。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服务中心诉被告张某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服务中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任逸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