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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二初字第102号

张玉华与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华,王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张玉华,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告王冬华,女,汉族,36岁,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朴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