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张玉华,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告王冬华,女,汉族,36岁,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朴春梅 更多数据:
张玉华与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张玉华,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告王冬华,女,汉族,36岁,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朴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