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50号
原告:刘帜萍,女。
被告:黄明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帜萍诉被告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帜萍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黄明亮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帜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黄明亮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其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