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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09号

周定权与珠海市欧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周定权,男,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身份证号码:×××0857。被告珠海市欧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段添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定权诉被告珠海市欧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定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定权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235元,由原告周定权负担。原告周定权因家庭困难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本院已准许,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袁朔霖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人民陪审员  潘琦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