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岳同铸,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肖冬冬,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放,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勇,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杨年保,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所在地址南阳市工业路57号。代表人吴文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襄樊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所在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法定代表人付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乾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同铸与被告肖冬冬、周兆勇、杨年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开发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同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同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伟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