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司业太,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胡祥斌,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司业太与胡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祥斌已外出,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