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景执字第83号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永保、唐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永保,唐国强,张洪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雷生,男,1971年5月9日出生,该社职工。单位地址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被执行人叶永保,农民。被执行人唐国强,农民。被执行人张洪芹,农民。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永保、唐国强、张洪芹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99944.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景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宪超

审判员  李文生

审判员  李宪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