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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73号

扈献功与淄博哈娜露玻璃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扈献功,淄博哈娜露玻璃饰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扈献功,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淄博哈娜露玻璃饰品有限公司。扈献功与淄博哈娜露玻璃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2)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436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2)第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红艳

审判员  王东升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