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扈献功,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淄博哈娜露玻璃饰品有限公司。扈献功与淄博哈娜露玻璃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2)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436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2)第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红艳
审判员 王东升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