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刘建伟,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时艳涛,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建伟与被告时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伟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