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1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谢长贵,临桂县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高中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祚胥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1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谢长贵,临桂县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高中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祚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