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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15号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1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谢长贵,临桂县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高中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祚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