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386号原告周秀兰,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琨,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海通华天旅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李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健梅,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第三人李祁增,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兰与被告北京海通华天旅馆,第三人李祁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秀兰于2013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周秀兰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长缨
审 判 员 张 璐
人民陪审员 高东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苑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