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8386号

周秀兰与北京海通华天旅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周秀兰,北京海通华天旅馆,李祁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386号原告周秀兰,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琨,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海通华天旅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李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健梅,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第三人李祁增,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兰与被告北京海通华天旅馆,第三人李祁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秀兰于2013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周秀兰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长缨

审 判 员  张 璐

人民陪审员  高东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苑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