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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6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朴,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胡亮亮,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法定代表人罗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2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确认,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2年11月05日夜间23:55时擅自于宝龙嘉园工地超时施工,经监测噪声值达72.8分贝(适用标准:55分贝),且该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2012年12月19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深人环罚字(2012)第24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2年12月21日送达完毕。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深人环罚催字(2013)第3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2013年3月6日送达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24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2)第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2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仲明

审 判 员  罗毓莉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