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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民初字第135号

沧县恒宇镀锌有限公司与沧州宏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县恒宇镀锌有限公司,沧州宏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沧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沧县恒宇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李天木乡大郝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延增,经理。委托代理人赫家瑞,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沧州宏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工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静,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13277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未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款项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加工费用130000元(利息损失放弃),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被告如果不能按时给付上述款项,则承担所欠款项的全部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苏文艺

审 判 员  周宝康

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