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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245号

肖广才与北京房山长阳镇长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肖广才,北京房山长阳镇长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245号原告肖广才,男,1944年8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房山长阳镇长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广才诉被告北京房山长阳镇长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广才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房山长阳镇长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广才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