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吴芮,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寨镇小营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804267293。被告刘霞,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寨镇观音堂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910247296。被告刘昌贵,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405067957。被告杜增芳,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502017951。本院在审理吴芮刘霞,刘昌贵,杜增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芮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芮撤回对被告刘昌贵、刘霞、杜增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吴芮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