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二初字第325号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标与常标、冯四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标,冯四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锡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峰,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部二部经理。被告常标。被告冯四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标、冯四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振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