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云高刑监字第37号李国兵:你因职务侵占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2008)晋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及(2011)昆刑监字第3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以你是被人陷害;不交出账务事出有因,请求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原判认定你利用担任晋宁县上蒜乡金砂村委会上西河村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擅自收取、截留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49060元自收自支并将其中剩余的人民币69442.78元和有关票据拒不交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该事实有证人杨XA、王XA、黄XX、段XA、杨XB、李XX、张XA、段XB、苏XX、段XC,王XB、张XB、余X、张XC、蒋XX的证言、承包合同、收据、上蒜乡农经站财务管理制度、上蒜乡财务审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上蒜乡人民政府通知、晋宁县公安局委托书、上蒜乡农经站复函、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