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14号申请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大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立庆。被申请人李晓辉。被申请人李璐。被申请人林报捷。
申请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大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庆、李晓辉、李璐的财产1007万元、林报捷的财产3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〇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大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庆、李晓辉、李璐的财产1007万元、林报捷的财产3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麒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ሀለኬኮዔጢፂ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