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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诉保字第14号

申请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大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庆,李晓辉,李璐,林报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14号申请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大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立庆。被申请人李晓辉。被申请人李璐。被申请人林报捷。

申请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大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庆、李晓辉、李璐的财产1007万元、林报捷的财产3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〇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迈斯克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大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庆、李晓辉、李璐的财产1007万元、林报捷的财产3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麒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ሀለኬኮዔጢፂ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