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一初字00904号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新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0090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左 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