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0090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左 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