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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850-1号

姚淑辉与余杰、韩哲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淑辉,余杰,韩哲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850-1号申请执行人姚淑辉,居民。

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余杰,农民。被执行人韩哲峰,农民。本院在执行姚淑辉与余杰、韩哲峰(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淑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余杰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韩哲峰对余杰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两被执行人需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8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莫 建 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