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悦园餐厅自然资源执行裁定书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朴,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胡亮亮,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悦园餐厅,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新田仔耕作口龙海农场旧场部。负责人杨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确认,2012年8月3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营业面积约300平方米,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该餐厅于2012年3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就擅自在罗湖区大望村新田仔耕作口龙海农场旧场部经营,并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自建化粪池。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深人环罚字(2012)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悦园餐厅立即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2年12月4日送达完毕。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悦园餐厅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深人环罚催字(2013)第10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2013年3月8日送达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悦园餐厅。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悦园餐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2)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仲明

审 判 员  罗毓莉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