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许白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盘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银监大楼*楼。法定代表人杨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盘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363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059元,由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421.45元。
审 判 长 何 新
审 判 员 肖帮利
代理
审判员 何 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