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41号 原告邱述何,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吕信银,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李在波,男,现年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述何诉被告李在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述何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述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述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邱述何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述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佳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