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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41号

邱述何与李在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邱述何;李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41号 原告邱述何,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吕信银,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李在波,男,现年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述何诉被告李在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述何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述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述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邱述何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述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佳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