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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313-1号

王宝琪与付光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宝琪,付光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王宝琪。委托代理人孟波。被告付光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琪与被告付光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马海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