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969、98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艺洋家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三济桥。
法定代表人:严新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竹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平水街村。
法定代表人:吴雄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竹越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绍兴县金牡印染有限公司一分厂内的单面光遮阳布348匹[详见新中大专评字(2013)第27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