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洪军,村主任。被告王新传。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与���告王新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新传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新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宋金修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人民陪审员 于紫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萃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