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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1090号

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与王新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王新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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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洪军,村主任。被告王新传。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与���告王新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新传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新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宋金修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人民陪审员  于紫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萃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