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8号申请人朱秀星,农民。被执行人才玉荣,农民。被执行人郭枫,农民。被执行人郭福生,农民。本院在执行朱秀星诉才玉荣、郭枫、郭福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4787.38元,特困5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东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