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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恢字第8号

朱秀星诉才玉荣、郭枫、郭福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秀星,才玉荣,郭枫,郭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8号申请人朱秀星,农民。被执行人才玉荣,农民。被执行人郭枫,农民。被执行人郭福生,农民。本院在执行朱秀星诉才玉荣、郭枫、郭福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4787.38元,特困5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东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