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齐福云被告蔡德春原告齐福云与被告蔡德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之父蔡文忠登记结婚。结婚时蔡文忠前妻所生的被告等七个子女均已成家单过。原告与蔡文忠二人一居生活。2012年6月5日蔡文忠病故。6月8日在丰宁就遗属抚恤金分配,被告向原告提出书面协议,并提出原告得30%,被告等七人得70%,双方争执后被告写的协议,并写上原告的姓名,原告无经验,按了指纹,9月份在丰宁被告给原告抚恤金2.5万元。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抚恤金应该全部归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2012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抚恤金分配协议;要求被告返还给原告应得的抚恤金71140元。
被告辩称:
一、原告主张的事实是虚假的,抚恤金分割协议是原告提出的,比例也是原告和他儿子提出的,当时原告儿子和两个女儿都在场,协议上原告的名字也是他儿子代写的,原告按的指印。抚恤金是精神抚慰性质的,近亲属应该共有。原告提出的比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做任何误导,况且被告姐妹七人独立承担了被告父亲的丧葬费等费用,甚至被告父亲最后一个月工资3000.00多元、十个月保险费4000多元、八个月的房屋租金4800多元、医保存折中400多元,总共11000.00多元及家中的一切财物,全部给了原告,被告没有计较。
二、原告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其有法律上的赡养人,被告父亲并不是与原告有抚养关系的唯一亲属。
三、原告主张抚恤金全部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抚恤金是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的,是对死亡者亲属的抚慰及经济补偿,应该由受慰者享有。在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齐福云与蔡文忠结婚证2、协议书(复印件)3、张继荣、李文明、夏桂臣、赵革香、戚淑荣、赵和云、王秀芹、田国军、李文侠、汤长财、班连友、调查笔录4、原告齐福云疾病诊断书。在庭审中,被告方提供以下证据:1、蔡文忠死亡时招待费3800.00元2、丰宁县殡葬管理所费用1890.00元3、运费、打坑钱、花圈、纸张等7000.00元。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主要质证意见为:张继荣、李文明、李文侠系原告子女,不认可其证明内容,其他人的证明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对其他证据认可。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于殡葬管理所费用1890元认可,对于其他证据因为是收据、白条不具有合法性,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16日原告齐福云与被告蔡德春父亲蔡文忠再婚,结婚时蔡文忠前妻所生的被告等七个子女均已成家单过,原告所生子女也另过。原告与蔡文忠二人一居生活。2012年6月5日蔡文忠病故,6月8日在丰宁就蔡文忠抚恤金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内容载明:“丰宁县移动公司退休职工蔡文忠因病于2012年6月5日去逝,经协商对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如下(1)丧葬费由长子蔡德春领取(2)抚恤金按3:7比例分,即蔡文忠的遗属齐福云分得30%,蔡文忠的7个子女分得70%。协议人齐福云(按指印)蔡德春(按指印)2012年6月8日”蔡文忠死亡后,单位给付抚恤金96140.00元、丧葬费3100.00元。2012年9月份,被告蔡德春给付原告齐福云250**.00元,2013年3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2012年6月8日签订的抚恤金分配协议;要求被告返还给原告已经分得的抚恤金71140.00元。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种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原告齐福云为死者蔡文忠的再婚配偶,被告蔡德春等七人为死者蔡文忠的子女,原、被告双方都是死者的近亲属,对抚恤金有共有的权力,双方签订的分配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死者抚恤金的分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且蔡文忠死亡后,除殡葬管理所支出1890.00元,其他支出包括运输、打坑、招待费等费用确已实际支出。原告属于再婚,有自己的子女,死者蔡文忠不是其唯一的抚养人,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福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扈广洲
审判员 段书文
审判员 李 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光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