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
负责人:潘小甫。
被告:方培胜。
被告:王尾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告方培胜、王尾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鸿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赛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