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48号
原告:费右仁,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守凤,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右仁诉被告王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右仁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右仁撤回对被告王守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费右仁负担。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芮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