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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费右仁与王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费右仁,王守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48号

原告:费右仁,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守凤,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右仁诉被告王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右仁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右仁撤回对被告王守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费右仁负担。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芮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