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216号罪犯张锡宁,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锡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锡宁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以(2010)二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3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5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锡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