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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791号

陈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殷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79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成赟,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兆云,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勤负担。

审判员  殷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松